當庭翻供面對“販毒”指控拒不認賬
  每日甘肅網-西部商報訊(記者馬紅媛)昨日,蘭州中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。庭審時,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,幾名被告人的供述卻是大相徑庭,各個都說自己冤枉,不是當庭翻供就是互相推諉。據悉,法庭合議後將擇期宣判該案。
  公訴機關指控5被告均構成販賣毒品罪
  2013年3月18日,蘭州市公安局緝毒民警在工作中通過經偵手段發現,李某欲從寧夏銀川攜帶毒品在蘭州城關區向馬某進行販賣,3月20日12時許,在永昌路42號某出租房內,劉某在販賣毒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,並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(冰毒)153.8克,從劉某處查獲毒品93.1克。當日16時許,公安人員在七里河區某賓館將正在進行毒品交易的馬某、石某、孫某抓獲,並查獲李某賣給馬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7.9克。當日22時許,公安人員在城關區芳草園某賓館抓獲吸毒人員王某,查獲石某和孫某販賣給王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.2克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李某、馬某、劉某等人無視刑律、販賣毒品,犯罪事實清楚,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5名被告人刑事責任。被告人馬某在2008年因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七里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,並處罰金1000元,2009年11月3日刑滿釋放,5年內再次犯罪屬於累犯,應從重處罰。
  法庭調查被告當庭翻供、說法不一
  庭審時,李某大喊冤枉並當庭翻供,稱警方刑訊逼供,並對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拒不認罪,辯稱來蘭州是給自己的車在保險公司定損,不知道販毒這回事。而吸毒人員馬某早前在銀川做生意期間就“有幸”認識了李某。馬某稱,2013年3月15日,他從朋友劉某那裡獲知,銀川有個販毒的老闆,從他那裡買貨比較便宜。3月16日晚,馬某和劉某駕駛一輛越野車抵達銀川,發現這個老闆原來就是有過一面之緣的李某,經商議,三人於3月18日一同駕車回到蘭州。當晚,馬某將自己的3萬元和劉某的4萬元一塊打在了李某的賬戶上,3月20日,在永昌路劉某的出租屋內,馬某拿到了50克冰毒。而劉某給石某和孫某販毒,自己只是牽線搭橋,並未參與。劉某被提審時也是大呼冤枉,稱自己只是馬某的一個“馬仔”,房子也是馬某出錢租的,平時就是幫馬某看看“貨”、給別人送個“貨”,偶爾會得到200元到400元不等的好處費,和李某根本不認識。  (原標題:蘭州:當庭翻供 面對“販毒”指控拒不認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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